《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何区别?发表时间:2025-06-17 12:35 ![]()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在从事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申请人经常有疑问,“为什么我这个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而不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那么两者有何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用于刑事、治安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判断损伤属于轻微伤、轻伤(一级、二级)还是重伤(一级、二级),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和治安处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民事赔偿领域(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评定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1-10级),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2.鉴定目的不同 -损伤程度鉴定:用于判断伤害行为的严重性,影响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量刑)或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罚款)。 -致残程度分级:用于民事赔偿,确定受害人的残疾等级,计算经济补偿(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3.鉴定标准与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鉴定: -轻微伤(如皮肤擦伤、鼻骨骨折)→ 治安处罚依据。 -轻伤二级(如肋骨骨折2处)→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轻伤一级(如肋骨骨折6处)→ 量刑更重。 -重伤二级(如颅脑损伤需手术)→ 3-10年有期徒刑。 -重伤一级(如植物人状态)→ 10年以上至死刑。 -致残程度分级: -1级(最严重,如植物生存状态)→ 100%致残率。 -10级(最轻微,如骨折愈合后轻度功能障碍)→ 10%致残率。 4.鉴定时机不同 -损伤程度鉴定:通常在伤后早期进行,以原发性损伤为主(如骨折、器官破裂)。 -致残程度分级:需在治疗终结或病情稳定后(通常6个月以上),评估后遗症和功能障碍。 5.适用法律不同 -损伤程度鉴定: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影响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致残程度分级: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影响民事赔偿。 总结对比表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如广东高院发布的细化解释)主要针对如何认定轻伤、重伤,例如: 肋骨骨折2处=轻伤二级,6处=轻伤一级。 颅脑损伤伴神经系统症状=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如广东2023年交通事故指南)主要针对如何比照残疾等级,例如: 膝关节半月板切除比照10级伤残。 弥漫性轴索损伤比照5.10.1.2条款评定。 ![]() 结论 两者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鉴定标准,损伤程度鉴定用于刑事责任,而致残程度分级用于民事赔偿。部分案件(如交通事故)可能同时涉及两种鉴定,先做伤情鉴定(刑事/行政处罚),再做残疾鉴定(民事赔偿)。 电话:025---52422222, 84712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