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几个启示(二)——免责与告知发表时间:2025-06-17 12:36 ![]() 案例: 中部某省患者王某“左下肢酸痛、麻木1月,加重1周”为主诉到当地中医院就诊,医方进行了诊断,完善检查后行“L4-5腰间盘突出间盘摘除术+椎管减压术+腰椎横突植骨融合术”,术后出现大小便困难,会阴部麻木,阴茎无法勃起,右腿无法伸直,行走不便等后果,后至当地三甲医院进一步诊疗,诊断为“马尾综合征”,存在性功能障碍损伤。医方声称和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术前沟通,手术也不能保证百分百成功,手术完全是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的。患方称本人不清楚手术风险,也未得到医方推荐保守和替代治疗方案,如通过药物是否可以治疗等。 患者认为中医院的手术造成其严重后果,为此,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应当负相关的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委托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 对患者的性功能进行相关鉴定。 ![]() 通过此案例,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呢? 问题一:医方术前和患者家属进行了沟通,且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发生医疗损害后果后,医方是否可以免责? 不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即使手术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通常不能完全免责。具体分析如下: 一、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1. 程序合法性证明 知情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表明已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书面同意。 2. 不构成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即使同意书中包含“医院不承担责任”等表述,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医疗机构仍需担责的情形 1.存在医疗过错 若手术中存在操作失误、违反诊疗规范等过错(如误诊、违反操作流程),即使签署同意书,医院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未履行告知义务 若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或替代方案(如隐瞒关键并发症、可经药物进行的保守治疗),即使签署同意书,医院仍可能因“未尽说明义务”被追责。 3. 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若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直接导致(如手术中操作不当引发),医院需按过错比例赔偿。 三、医疗机构可能免责的特殊情形 1. 患者或家属不配合诊疗 若患者拒绝配合治疗(如擅自停药),且医疗机构无过错,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 紧急抢救且无法取得同意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若无法联系家属且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立即施救,即使后续出现损害,医院通常免责。 3.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如因技术局限导致诊疗失败(如罕见病误诊),且无过错,可免责。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为原则。 《民法典》第1220条:紧急抢救情形下的免责条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细化紧急抢救的免责认定标准。 总结: 签署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医疗机构的“免责金牌”。其核心作用是证明程序合法性和风险告知,但若存在过错、未尽说明义务或损害与医疗行为直接相关,医院仍需依法担责。患者或家属可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划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问题二:只要患者家属同意手术并签字,是否无需告知患者本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患者家属签字并不能完全替代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具体规则如下: 1.患者本人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首先向患者本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本人的明确同意。这意味着,只要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家属无权代替患者作出决定。 2.家属签字的法定情形 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由近亲属代为签字: 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如昏迷、意识不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宜向患者说明:如涉及保护性医疗(如癌症晚期心理承受能力差),需向家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但需注意,即使家属签字,若患者事后证明其具备决策能力且未授权家属,相关医疗行为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3.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 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且无法取得本人或家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救治,但需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4.违规后果 若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如未向患者本人说明即由家属签字),导致患者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案例中患者清醒且未授权家属,家属签字被法院认定无效,医院担责。 总结:家属签字不能取代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除非患者丧失决策能力或存在法定不宜告知情形。医院若习惯性要求家属签字(如非全麻手术),可能涉嫌违反患者自主权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