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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勃起功能障碍为由起诉离婚  选择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

发表时间:2025-11-11 09:45

阿珍是一家酒店的前台,在逐渐成为大龄女青年的压力下,通过亲友认识了工厂技术员阿强,阿强收入高于阿珍,婚后阿珍经常向阿强要钱花,更是在没有和阿强打招呼的情况下私自将20万彩礼挪作他用,小夫妻口角不断,婚后第5天阿珍就回了娘家,一直持续半年时间,期间阿强上门找过阿珍,想挽回这段感情。

谁知半年后,阿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庭上出示了当地某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证实了阿强有勃起功能障碍。阿强反驳说,一是自己有时上夜班,身体疲劳导致无法和阿珍发生关系;二是自己总是和阿珍吵架,心理上受到很大影响,导致自己5天都没有和阿珍进行夫妻生活,门诊诊断上只是当时医生记录的妻子阿珍的转述,并非事实,自己有正常的“晨勃”。

阿强是否真的存在性功能勃起障碍,法院委托了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性功能障碍(勃起障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若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

法律认定标准

法院将性功能障碍认定为“重大疾病”,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影响婚姻核心要素‌:性生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性功能障碍直接影响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医疗成本与影响‌:该疾病医疗成本高、对生活影响重大,且可能影响生育能力。 ‌

撤销条件

‌疾病严重性‌:需达到“阳痿”等严重程度,且婚后未治愈。 ‌

‌隐瞒行为‌:婚前未告知配偶,侵犯对方知情权。 ‌

‌时间限制‌:需在知道隐瞒事实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

法律后果:‌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特殊情形:

若婚前已告知或婚后治愈,则婚姻不可撤销

为什么阿珍在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

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核心区别在于形成原因、请求权主体、申请时效和法律效力四个维度,在法律性质和处理程序上存在本质差异。

核心区别要点

1.形成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包括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达法定婚龄(男22周岁1女20周岁)。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结婚,或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勃起功能障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染病、精神疾病等)。

注:撤销婚姻,户口本上标注为“未婚”而不是“离异”。

2.请求权主体不同

无效婚姻可由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或基层组织)提出;

可撤销婚姻仅限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本人提出。

3.申请时效限制

无效婚姻无时效限制,只要无效情形存在即可申请;

可撤销婚姻须在胁迫行为终止/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内,或知晓隐瞒疾病后1年内提出。

4.法律效力差异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始终无夫妻权利义务;

可撤销婚姻在被法院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至结婚时无效。

延伸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无效婚姻按同居共有财产处理,可撤销婚姻优先协议处理,均需照顾无过错方;

子女权益:无论婚姻效力如何,子女法律地位等同婚生子女,父母需履行抚养义务

实务提示:

撤销婚姻需通过法院诉讼,隐瞒疾病情形不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依具体情形而定,例如重婚案件中合法配偶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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